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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 庆 市 教 育 评 估 院
    阳光评估八不准

   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和监测行为,严肃评估监测工作纪律,切实维护评估监测工作的严肃性、公正性和权威性,实现廉洁评估、科学评估、可持续评估,所有评估监测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阳光评估规定:

    一、不准违反工作规范和程序

    遵循统一的评估监测标准,严格按照评估监测工作预期目标和要求,依照规范程序,认真完成各项工作;若与受评单位存在特殊人际关系,要及时主动回避。

    二、不准收取受评单位的财物

    财物包含现金、支付凭证、有价证券(提货卡、消费卡、礼品券等)、商业预付卡、网络电子“红包”(微信“红包”、电子礼品券、电子优惠卡等)、土特产及其它礼品。

    三、不准接受评估监测工作费用

    公益项目评估监测期间,产生的住宿费、餐费和其它公务费用,严格遵循中央、市委、市委教育工委的规定,按照经费报销流程和标准进行报销。横向项目按协议办理,严格执行相关规定。

    四、不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

    评估监测期间,忠于职守,原则上不请假,不参加其他社会活动,原则上在受评单位食堂就餐,不接受被评单位安排的旅游、娱乐、棋牌和联欢等活动。

    五、不准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

    评估监测期工作中,树立服务意识,以评估监测工作为中心,不影响受评单位的正常工作,不得利用评估监测工作谋取私利。

    六、不准泄露评估监测工作秘密

   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,做好监测工具、相关数据、评估结果、受评单位信息等方面的保密工作,不得利用掌握的评估监测信息谋取利益,从事不正当交易。

    七、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

    遵循客观、公正原则,坚守学术道德和规范,如实反映受评单位的质量和水平,不散布不实评审信息,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。

    八、不准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

    评估监测工作结束后,除按法定程序反馈结果数据,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受评单位提出与评估监测工作无关的学习考察、培训讲座等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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