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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:“一间小房就开培训班”成历史

    编辑:研究室 审核:陈瑞生 来源:教育部 发布时间:2015-04-26 浏览次数:

    明确培训机构属地管理 建立最低余额保证金制度

    重庆:“一间小房就开培训班”成历史


      本报讯(记者 胡航宇)一直以来,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问题此起彼伏:擅自变更、增设办学场所,在招生收费中使用虚假、误导的价格手段,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不实。重庆市近年来启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机制改革,作为2014年重庆教育综合改革的八大重点任务之一,构建起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新机制。 

      去年7月,重庆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性法规——《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,明确了培训机构的属地管理、部门分工、日常监管、违法责任等,做到了培训机构管理的有法可依。随后,重庆市教委等多部门又联合出台了《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》、《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》两个配套文件,进一步明确了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,建立了培训费专户管理制度。 

      “初期办学经费不得少于20万元,办学场所不得低于200平方米,机构负责人至少要5年教学经历,聘任的专职培训辅导人员不得少于3人,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保安……”在《标准》中,重庆对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了诸多“硬指标”,让过去那种随便一间小房就能开培训班成为了历史。 

      缺乏监管的预收费制度以及将预收的培训费挪作他用,是教育培训行业问题频发的重要根源之一。《规定》要求,培训机构按照学期收费的,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,不足1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培训费;按照课时收费的,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;培训机构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,跨学期或超过60个课时打包、捆绑收取培训费。 

      重庆还积极探索建立最低余额保证金制度,规定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必须及时全额存入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,根据培训机构的场租、师资、办公等办学成本,合理确定其完成现有学生培训的最低余额保证金数目,应能保证该培训机构正常运转6个月,并依靠银行监控保证金的使用。 

      《中国教育报》2015年4月21日第3版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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